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与某建筑物资租赁站票据纠纷案
【关键词】票据买卖 民间贴现 合同无效
【典型意义】票据贴现业务为特许经营业务,未经许可,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目前,实践中存在部分持票企业与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主体进行单纯票据买卖、开展民间贴现业务的情况,严重违反了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危害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否定民间贴现行为的效力,对引导票据当事人合法使用票据,维护票据市场正常秩序,防范票据风险具有积极意义。
【基本案情】2022年1月14日,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将票面金额496611.04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同日,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向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转账451916.04元。汇票到期后,某建筑物资租赁站提示付款遭拒绝,遂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包括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在内的票据债务人支付汇票金额496611.04元及利息。庭审中,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主张其受让案涉汇票是向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提供借款,汇票到期兑付后视为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归还了借款。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则称系受案外人委托将案涉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建筑物资租赁站,以结清三方债权债务,但举示的《付款委托书》记载的金额、事项等均与其主张不符。
【裁判结果】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相关证据,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某建筑物资租赁站的行为实际系票据贴现。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某建筑物资租赁站并无票据贴现资质,该民间贴现行为无效。遂判决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返还某建筑物资租赁站贴现款451916.04元,同时某建筑物资租赁站返还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宣判后,某电子工程(重庆)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成渝金融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